法治,也称法律的统治,它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与运行状态,用具有普遍性、确定性的规定来束缚国家权力以及个人越轨。
1.法治的核心内容包括:
(1)宪法优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必须受宪法拘束
(2)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以及官员,必须依法治理国家
(3)良性宪法:宪法与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是良法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由立法机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5)司法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争论由来已久,划分二者的根本标志是当法律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还是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3.历史发展:
(1)近代的法治原则从西方古代的法治思想发展而来,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法治思想,指出了法治的基本要素:“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为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时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2)法国卢梭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理论,是近代法治理论的奠基人,他的思想可归纳为: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法治意味着平等。
4.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和制度中的体现:
法治原则的中心,实质含义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对个人权利的尊重,要求实现法律的统治,推崇法律至上,树立法律权威,从而抵制权力的随意性状态,保障个人自由。各国体现方式主要有:
(1)在宪法的序言或者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例如我国;
(2)虽然不直接运用法治原则一词,但其他文字或者有关内容却清楚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例如法国、美国、日本宪法等;
(3)既不直接宣布为法治国家,也不用其他条文间接反映法治精神,而是用“基本原则”为章名或在其他各章中体现法治原则。
5.我国法治原则的体现:
(1)宪法序言中承认其最高效力;
(2)1999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我国宪法中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3)宪法中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131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任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5)从法治与法制关系的角度看,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社会形态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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